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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79KB

文档介绍
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造价的1.5-2倍测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期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执行。附件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建设标准编制目的。精神卫生问题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和国际社会的共识。精神疾病共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其中,重性精神疾病(以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为主)患者病情重,发病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疾病的致残率较高。根据调查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2004年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我国2002年全国的总体疾病负担(DALYs)中,神经、精神疾病和自杀导致的疾病负担达到了20.3%,已经超过了五分之一。长期以来我国没有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在精神专科医院建设过程中缺少科学的指导,项目建成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现象较为普遍。在对全国390所精神医院的调查问卷、部分医院现场调查以及对国外部分精神卫生机构建设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制定了本标准,指导今后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第二条本建设标准的作用。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的统一标准,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管理作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实用性,是编制、评估、审批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建设标准的重要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第四条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精神专科医院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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