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持第一次项目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采砂通知、复工通知。(4)签发各类证书。(5)签发变更和索赔有关文件。(6)要求受让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采砂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7)签发临时中止采砂通知和终止采砂通知。(8)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采砂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采砂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甲方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职责。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预审受让人的采砂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3)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技术资料。(4)核查进场采砂船舶的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或其它采砂作业工具的证明。(5)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河砂开采与管理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采砂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6)审核采砂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签认采砂计量结果。(7)预审各类证书和申请材料。(8)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9)按照职责权限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和采砂总量统计工作。(10)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11)采砂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12)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核实采砂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2)检查受让人用于采砂项目采砂监控设备、采砂船舶和其他采砂工具的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3)检查并记录现场采砂程序、采砂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4)核实采砂计量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