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公需科目研究,并帮助制定本辖区继续教育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聘请有威望的高层次专家担任继续教育学监,为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建议。(十八)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学分银行”。设立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终身学习账户”,用于记录累积学时、学分。选取部分条件成熟的市先行试点,不断探索与终身学习能力建设相适应的人才评价体系,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评价的有效衔接。(十九)探索建立继续教育导师制。允许个人以导师制、师徒制、个人工作室等方式,为每年不超过10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个性化继续教育,师生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责任、权利、义务及费用等。继续教育导师应建立教学档案和管理制度,经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进行继续教育登记。(二十)鼓励县(市、区)加强对继续教育的探索。支持各县(市、区)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出台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措施,不断加强县域继续教育。鼓励企业大学、社区学院参与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开发区、创业园、人才改革实验区可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继续教育基金,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资助。(二十一)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国际交流活动。加强国际继续教育交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根据出国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赴国(境)外开展继续教育合作交流,学习先进经验。鼓励各市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地区)在继续教育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支持人才改革试验区、自贸区、对外合作园区采用国际通行体系和标准加强继续教育工作。采取送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国际培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外资施教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积极引进和推介国外先进优质的继续教育资源,扩大继续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推进继续教育事业的国际化进程。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