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走项目工地人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收悉。现就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根本就没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贵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邮来的通知内容中称:“于2014年6月26日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问贵公司我们双方在什么时间形成有签字盖章解除合同的协议没有?对该工程怎么结算的?工程款拨给谁的等等有证据没有?实际上只是贵公司单方的说法,也是一种不负责的说法。二、贵公司严重违约。贵公司于2014年10月16日邮来的通知内容中称:“贵公司在山东济宁金水湾二期工程项目负责人马林中仍安排人员在山东济宁金水湾二期工程项目工地阻止其他施工队伍进入现场施工”。在贵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以来,我方现场负责人马林中愿意与贵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相关事宜,但贵公司在两次协商会后出尔反尔、言行不一、没有任何诚意与我公司结算工程款,解决现场实际问题。同时,在没有与我公司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就单方另找施工队伍进场施工,从事实上贵公司已构成了严重违约,而贵公司的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贵公司全部承建。在此,我公司将保留对贵公司进行追偿的权利。三、从事实上讲对“基桩工程”和劳务公司导致工程未能结的原因责任全在贵公司。1、从客观事实上讲在贵公司与我公司还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基桩工程”已由贵公司进行了分包,后转到我公司。其“基桩工程”于2014年4月底就已经完工,至今还没有通过验收,其责任全由贵公司所致;2、对劳务公司已做工程贵公司确采取拖延的办法对待,该签证的不签证,该确认的不确认,致使该工程无法进行等原因,从而导致该工程的劳务人员停工、窝工的重大损失。值此,请贵公司妥善处理与我公司关于金水湾二期工程的一切结算问题,同时我公司将保留采取一切法律手段维护我公司的利益,追究您公司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