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外,尚须执行以下规定:临时用电线路要加强防火措施,严禁未经批准乱拉乱接导线;且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安全防范,使用完毕后须及时拆除。并应根据具体环境特点,正确选择导线类型和导线截面,合理配线。加强落实照明设备的防火措施,防止照明灯具发热引燃周围可燃物。公司内各种电热设备,须由专人管理和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执行。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不允许堆放其他物品,特别是堆放衣服、手套、回丝等可燃物。在粉料、原料的输送过程中,严格采取接地措施,防止静电的产生。熔断器应根据设备负荷正确使用。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电业规定和技术规程,不准违章作业。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由保全科、技安科等部门参加的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七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第三十四条生产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领用量不得超过一昼夜使用量。第三十五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应实行“五专”(专库、专位、专管、专领、专帐)制度。第三十六条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有禁示标志,物品包装应有危险标识。第三十七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库房和储罐区域严禁动用明火;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视机等电气设备。第三十八条夏季高温35度以上天气,10点至17点应停止装卸作业。第三十九条闪点低于28度的易燃液体,仓库室温应控制在30度以下,有冷藏要求的危险品要经常检查库温,露天堆放应采取防爆晒,高温冷却措施。第四十条新品种、新原料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汇报。第四十一条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在厂区内不得停靠在人员密集、要害部位、交通要道以及非指定地点。第四十二条进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堆场、罐区人员、车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第四十三条使用、保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危险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安全防范措施。第四十四条仓库、堆场、罐区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得任意改变配置,消防通道不得占为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