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Р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面积,规范管理农民住宅总建筑面积,控制独立式住宅,允许建设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各村集体应根据村庄规划、本市的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和本村的实际情况,确定本村住宅集中区的详细规划,确定建房形式和统一的宅基地标准,平原地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Р新建独立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两层)。Р新建双拼式住宅,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3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30平方米(两层半)。Р新建联排式住宅(三拼及以上),每户其宅基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层高不得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层半)。Р第三十九条对于农村零星建房,引导向规划确定的居住区集中,逐步按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统一的建筑方案建设。Р第四十条农民申请建房必须具备本市农村户口,且符合一户一宅原则。Р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村庄规划中确定保留村庄或农村居民点,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Р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不得批准再申请建房。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拆建或者维修住房的,可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Р(一) 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镇(街)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Р(二) 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拆建或者异地新建的;Р(三) 按照村庄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的;Р(四) 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异地建房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