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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台账管理制度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产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上柜销售。一、严格按照化妆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恒温库(区)。二、库存化妆品应按化妆品批号和有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的化妆品不得混垛。三、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化妆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化妆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四、对近有效期的化妆品,应按月填报“低于16个月产品盘点”;对有效期低于6 个月的产品进行封存并停售;对不合格化妆品应单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五、仓务员工应按化妆品储存要求检查化妆品储存、陈列条件是否合理。每天定时检查库(区)、营业场所温度情况并填写《温度记录表》。如所经营品种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按其包装标识要求储存;如超出规定范围,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六、保持库内环境、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以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设施。七、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并做好设施、设备运行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八、建立健全化妆品进货验收、销货凭证、进销台账资料的完整档案。 6、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化妆品管理制度。二、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的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化妆品经营者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化妆品退市通知后,应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三、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协助生产者执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生产者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采取补救措施,能够保证化妆品安全的,经营者在履行查验和记录制度后,可以继续销售。四、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化妆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化妆品安全要求的产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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