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重大技术改革和技术引进计划、自由基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Р二、审查同意或者否决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的规章制度。Р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采用代表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Р 四、评议、监督医院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政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于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罢免或降级。对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Р 第六条院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院长应当按决定执行,并可报告上级主管机关。Р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院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院务会应有职工代表(包括工会主席)参加。Р 第三章 职工代表Р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Р 一、是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职工,均可当选Р为代表。Р 二、职工代表以科室为单位,依照职工代表的条件和分配Р的代表名额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Р 三、院级领导干部,分配各单位参加选举,并参加选举单Р位的活动。Р 四、职工代表在基层单位产生后,须经各级党组织审核,Р并报职工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小组,经审查批准后方为有效。Р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组成。Р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占全院职工数的7%左右。Р职工代表应有医护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院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的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医护人员、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也可以在全院、科室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