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单位职工休假的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职工年假制度将在西藏自治区全面施行。 Р2004 年1月起,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均可享受到一年一次年度休假。休假期间,职工享受工资及政策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但对于职工续假、超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情况也作出明确规定:续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天,同时扣发当月工资20%;未经批准超假14天以下的,扣发当月工资50%;对于逾期15天不归的人员,则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予以辞退。Р新《规定》中对当地职工、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的职工休假做了界定:当地职工年假30天;进藏职工和夫妻两地分居的当地职工,科以下干部(含科级)、助理级(含助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年假为40天;县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假为50天;地级以上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假为60天;在三、四类区工作的职工,在上述基础上,分别增加10天、20天;对口援藏干部休假享受进藏职工待遇。新录用职工从次年享受休假待遇;调动工作的职工和军转退伍人员当年未休假的,由调入单位统筹安排,已休假的,从次年起享受休假待遇;原籍区内的职工与原籍区外的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结婚的职工及子女,享受进藏职工休假时间;组织安排赴内地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可利用寒、暑假期休假一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其休假在返回单位后的次年安排;驻内地各单位职工休假(除西格办职工外),均按所在地规定执行;职工假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Р 新《规定》实施后,职工休假不再跨年度计假和补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可发给一定补助或报销其家属或一名子女进出藏交通费;职工当年休假后,因直系亲属病故等特殊因素请事假的,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审批,时间为15天。事假超过30天的,次年不安排休假。Р国企职工休假制度,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新《规定》精神自行制定。Р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