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记入议事录。总统应在法案送达三十天内将其对法案的否决通知创制该法案的议院,否则,该法案即视同总统已经签署而成为法律。Р 第二十八条Р (一) 税则应统一和公平。国会应制定累进税则。Р (二) 国会得立法授权总统在指定范围内,并遵守国会所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制定关税率、进口和出口限额、船舶吨税、码头税以及在政府的全国发展计划内的其他税或关税。Р (三) 慈善机构、教堂及其所属的牧师住宅或修道院、清真寺院、非盈利的公墓,以及所有实际上直接专用于宗教、慈善和教育目的的土地、建筑物及其添加部分,应予免税。Р (四) 非经国会全体议员过半数同意,不得通过准予免税的法律。Р 第二十九条Р (一) 除执行法律所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支付任何款项。Р (二) 不得为支持任何教派、教堂、宗派、帮派机构、宗教系统组织,或为其利益和供其使用,也不得为支持教士、牧师、僧侣,或其他宗教传道者和高级神职人员,或为其利益和供其使用,而直接或间接地调拨、动用、支付任何公款或公产。但上述教士、牧师、僧侣、高级神职人员等被委派到武装部队、服刑机关、公立孤儿院或麻疯病院者,不在此限。Р (三) 为特定目的而征收的一切税款应视为特别基金,并限于该特定目的而支用。如果设立该项特别基金的目的业已实现或已予放弃,该基金的余款应转入政府总基金。Р 第三十条未经最高法院建议和同意,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扩大本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上诉管辖权的法律。Р 第三十一条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授予王族或贵族头衔的法律。Р 第三十二条国会应进早指定人民行使法律创制权和举行公民投票的制度,并规定这一制度的例外情况,使人民在提出请愿并在国会登记后直接地建议和制定法律,通过或否决国会和地方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法令或其中的部分内容。但上述请愿须得到登记钻民总数至少百分之十的人的签名。其中每个选取必须有至少百分之三的登记选民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