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下年度申报。Р第九条 根据专家评审组评审等级,补贴项目按照申报单位承担金额的15%至40%补贴,每个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万元。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可提高补贴标准:Р(一)苏州市政府与海外政府间的重要交流项目,且项目对于服务国家总体外交,促进苏州地方经济、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Р(二)项目获国家部委、驻外使领馆、驻港澳公署的明文贺电表扬。Р(三)单次交流项目,列入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表演类项目连演5场及以上;文化艺术展览类(包括列入省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技艺及传统美术项目、文博项目)连展20天及以上,或巡展3个及以上国家或场馆。Р(四)文化产业参展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国际知名展会以国家商务部公布为准)。Р第十条 由邀请方或主办方全额出资的项目,视活动的人数、规模、影响给予奖励性补贴。Р第十一条 经费专款专用,市文广新局负责项目评估,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监管,并视情况进行项目审计。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将视情取消其今后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进行处罚,并予以追缴。Р(一)虚报项目;Р(二)虚报项目经费总决算;Р(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Р (四)不配合后期项目监管;Р(五)在海外有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的言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Р(六)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或申请单位曾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Р(七)其他欺诈行为。Р第十二条 相关说明Р(一)涉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按照国家、省、市公务人员因公出国(境)相关规定执行;Р(二)我市民办博物馆、民办美术馆以及非文化产业专业会展类的文化产业项目按照《苏州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苏州市民办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不重复享受。Р第十三条 本补贴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