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钢圈扭曲变形但不弯折。Р3、自行车车体受到其它车辆轮胎碾压时,被碾压部位呈现压扁状态,宽度和碾压轮胎相同或稍窄,有明显的轮胎胎面花纹,自行车被碾压通常是在被碰撞、刮擦之后,碾压痕迹可能掩盖碰撞痕迹。Р4.自行车倒地时,通常是脚踏板外侧、手把外侧首先着地,这些部位与地面刮擦的痕迹和被车辆刮擦的痕迹是不同的,被车辆金属部位的刮擦,其痕迹较有规则、平整,而与地面的刮擦则表现杂乱、粗糙。Р二、交通事故车体痕迹的勘验Р《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标准中对车体痕迹的勘验有如下明确规定:Р(一)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产生的原因。勘验车辆与其他车辆、人员、物体第二次接触的部位和受力方向,确定另一方相应的接触部位。对于车体各部位的撞击痕迹,通常应当测量其:宽度(或称横宽)、深度、高度和(痕迹上、下沿)距地高度四方面数据;对于车体上附着痕迹,测量其宽度、高度、距地高度和到车体一侧的距离。Р(二)勘验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程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痕迹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Р(三)勘验车辆部件损坏、断裂、变形情况。车辆起火燃烧的,应确定火源起点。Р(四)与车辆照明系统有关的交通事故,应提取车辆的破碎灯泡和灯丝。Р(五)车辆与人员发生的交通事故,要特别注意勘验、提取车体上的纤维、毛发、血迹、类人体组织、漆片等附着物。Р(六)需要确定车辆驾驶人员的,应提取方向盘、变速杆、驾驶室门和脚踏板等处的手、足痕迹。Р第四节交通事故人体痕迹勘验Р交通事故人体痕迹是指交通事故中伤、亡人员(主要是死亡人员)衣着表面、身体表面因被车辆、物体碰憧、刮擦、碾压而形成的痕迹。伤亡人员衣着、体表的痕迹检验,通常由有经验的专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进行。法医学范畴的常规检验和专项检验应由交通事故法医进行。没有交通事故法医时,由一般的刑事法医,并在有经验的专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协助和指导下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