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斑、尸僵形成情况,确定死亡原因、时间。 c) 检查性别、体长、体型等体表特征。 d) 勘验体表损伤的部位、类型、形状尺寸,造成损伤的作用力方向;损伤部位距足跟的距离,损伤部位的附着情况。 e) 勘验各主要骨骼有无骨折,肢体有无断离现象,体内组织有无外溢。 f) 根据需要提取伤、亡人员的衣着、血液、组织液;、毛发、体表上的附着物等, 进行检查、鉴定。 5.7 其他痕迹、物证勘验 5.7.1 勘验行道树、防护桩、桥栏、隔离设施等固定物上痕迹的长度、宽度、深度及距离地面的高度,确定造型客体。 5.7.2 提取有关脱落物或部件碎片,注意保护断口形态,留作整体分离的物证。 5.7.3 逃逸交通事故现场应提取现场遗留的所有与交通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 5.7.4 从车辆上掉落的沙土、油脂、装载物品等, 可以反映车辆的使用情况, 特别是从轮胎上脱落的泥块, 能反映车辆的行驶状态和轮胎花纹的局部形态。对这些物证均应提取, 并妥善包装、保留,以便检验鉴定。 5.7.5 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车辆火灾应勘验火灾起火源。 5.8 送检对交通事故痕迹物证进行了勘查、测量和记录, 尚不能满足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 应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送交专业技术人员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提取的微量痕迹、物证要妥善保管,及时送检。 a) 肇事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 对于装有符合 GB/T19056 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肇事车辆可从汽车行驶记录仪直接提取有关数据; 对于发生碰撞事故后安全气囊打开的肇事车辆可从安全气囊记录模块中提取数据。 b) 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嫌疑人,提取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测按照 GB19522 标准执行。 c) 肇事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按照 GB7258 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d) 对未知名尸体,应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 DNA 信息进行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