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l)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投标报价汇总表;(4)实施方案;(5)人员配备;(6)资格审查资料;(7)反商业贿赂承诺书;(8)投标保证金收据、银行交款凭证复印件;(9)商务评分因素中涉及的其它必要证明文件;(10)投标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内容。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四章招标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含本项目在服务期内发生的一切费用。(2)每个投标人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不接受选择报价且不能超过本项目的控制预算价。(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有缺项,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内。(4)投标人应考虑价格变化风险。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报价汇总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汇总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汇总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