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红名单”。Р(二)年度信用评价被评定为B、C级的,确定为信用等级合格参建单位。Р(三)年度信用评价被评定为D级的,确定为信用等级不合格参建单位,列入“黑名单”。Р 第九条对列入信用“红名单”管理的参建单位,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激励:Р(一)我市相关单位在土地整治项目选取参建单位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取列入“红名单”的参建单位。Р(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土地整治项目监管、检查、验收等工作时,可依法对其承担的项目采取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的措施。Р第十条对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参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惩戒:Р(一)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建议撤销其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登记资格,三年内不予信用登记。Р(二)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任何类型的土地整治项目相关投标工作。Р(三)责令其限期改正不诚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Р(四)对其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的,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提高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在办理项目验收、支付款项审批等事项时从严审查。Р 第十一条“红黑名单”管理期为一年。管理期满后,根据对各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成果重新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参建单位“红黑名单”。Р第十二条管理期满后,根据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参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评定,对已消除失信行为的参建单位,经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业务会审定后可解除信用“黑名单”信息,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十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Р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参建单位,在期限届满后,仍存在失信行为的,自动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失信行为消除。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为一年。Р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Р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