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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1993)36号1993年军转干部安置意见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应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如安置地区确无集体所有制单位可以安排的,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本人要求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与转业干部同等的优惠政策。各地在安排家属工作和子女上学时不得随意收取费用,增加转业干部的负担。六、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军队干部,不要向地方移交:1992年4月1日以后提升领导职务的;1993年1月1日以后调整职务、技术等级的机关、院校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1993年4月1日以后调整军衔和文职干部级别的;犯错误尚未作结论和留党察看期未满的。身体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干部和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不作转业安排。师职转业干部,按国务院军转小组、中组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名单接收。七、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增干指标和编制等问题,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分配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转业干部,1993年10至12月所需的行政事业费,由军队和武警部队按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X%和财政部规定的各地标准,在文件下发后一次拨给国务院军转办,由军转办核拨给各地。1994年的行政事业费,由财政部门按1993年转业干部分配计划数的X%拨发。今年军队转业干部数量和安置工作难度都大于往年。建议军队和地方各级组织加强领导,把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认真完成。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转业干部转变思想观念,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体谅国家和地方的困难,服从组织分配,树立到经济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的思想。要重视加强军转部门的建设,健全军转安置工作机构。军转部门要认真转变职能,增强为转业干部服务的意识,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交流、档案存放、房屋开发和扶持创业等工作。积极研究探索军转工作的改革,推动这项工作逐步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保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今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9月底基本结束。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军以上单位、武警部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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