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热门”行业;另一方面,有些同志所填报的志愿又局限于一两个具体单位。转业干部择业志愿过于集中或填报单位偏少,必然人为地引发一些矛盾,加剧安置竞争。事实上,不管转业干部择业志愿多么集中,地方党委和政府总是按照“重点充实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定位分配的。明智的志愿选择应该着眼自身条件,扩大选择范围,尽可能多填几个具体单位,并排好先后顺序,一旦第一志愿实现不了,还有若干志愿作备份,反正择业志愿都是自己精心选择的,即使落实一个排位靠后些的志愿也比志愿落空令人满意。2.填报单位应当具体。有些转业干部填报择业志愿比较笼统。其具体表现是:有的将志愿填写为“要求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的填写为“志愿到政法或执法部门”;还有的填写为“希望分配到金融、财税系统”等等。如果本人经过深思熟虑,有意这祥填写那也未尝不可。但是,如因对地方情况缺乏了解或考虑不周而如此填报,那就应当尽力避免。因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包括的单位太广泛,尤其在企业分配转业干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这种填法几乎接近于“服从组织分配”。“政法和执法部门”包括的部门在每地都有十余家,如此填写也不具体。例如,“希望分配:第一,市公安局;第二,市检察院;第三,市法院”。再如,“志愿安置到:(1)县土地局;(2)县环保局;(3)县物价局”等等。3.志愿调整应当适度。填报择业志愿是个人向地方组织袒露心迹、汇报志向,从而获得妥善安置的一条途径。每位转业干部对此都应高度重视,慎重对待。择业志愿的填报,既不能优柔寡断、朝令夕改,也不能不讲现实、一成不变。当客观情况和主观认识发生变化后,择业志愿就当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如果发现自己所填报的择业志愿与安置计划及需求情况相距甚远,彻底变更原先所填报的所有志愿也有必要。当然,这种调整或变更必须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同时,志愿调整还应注意适度,胸无主见的频繁更改,既不严肃,又会影响正常的安置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