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条例给与合作社优惠的做法,会大大延长合作社实际获得政策优惠的进程,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因此,这次立法,对合作社优惠方针采取了一揽子法定的形式,以便对部门、地方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起到一个法律促进作用。实施问题综上所述,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具有四大特色。然而,这四大特色同时也给合作社法的实施带来了相应的一些问题。首先,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对合作社企业要给与税收优惠、政策性金融和财政、项目支持,因此,给人们带来了一种寻租的预期。其次,由于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标准采取较为宽松的尺度,对合作社登记注册设定的门槛较低,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合作社登记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这就给一些不符合合作社标准的企业按合作社企业进行登记造成了可乘之机。第三,由于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最低要求,同时又规定合作社对于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债务承担能力大大降低,外部机构与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时的商业、金融风险大大提高。这种“优惠”政策,反过来成了制约合作社拓展业务的一种障碍。最后,由于这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覆盖范围很窄的法,既不能将非农民合作社涵盖在内,也不能将农民的非专业合作社涵盖在内,甚至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的多级合作、联盟发展做出规定,而现实生活中,消费合作、住房合作、工人合作等多种其他合作社发展的要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进一步发展壮大、多级联盟的要求,已经成为一种日益增强的趋势。因此,《合作社法》刚一实施,就已经面临立法落后于现实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显然存在着对合作社法进行进一步修改的需要。另外,中国目前的法治体系,往往重立法,轻监管。像针对目前合作社登记注册门槛较低的情况,如何加强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管,杜绝不符合合作社标准的企业骗税、骗贷等情况的发生,也是政府在指导、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