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材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Р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利用者的统一。Р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Р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合作社登记手续? 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Р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 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Р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