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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察权“国家性”内涵的解读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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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维护整个立法体系统一性的职责。如果检察院只是地方的法检察院,则其首要任务应是适用地方性立法,难免要为地方所控制,为地方保护主义所左右,如此则无从保证全国法制的统一,无从保证生活在同一国度之下的人民平等地享受自由和权利。在目前中央与地方关系分权化这一大的背景之下,强调让检察院院来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在保证分权的前提下,让检察院院这一具有国家或中央属性的机关能通过法律途径来保证对地方某种程度的控制,而不至于让地方在完全失控的状态下运作,可谓一举两得。Р 忽视检察权的国家性必然导致检察权地方化问题的出现,而检察权的地方化必将带来严重的后果。例如:检察权地方化破坏我国法制统一,导致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检察机关受制于地方,就是令检察官在缺乏制度保障的情况下, 在行使职务犯罪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等职权时, 被动地、甚至是无奈地背弃了法律。再例如:检察权地方化削弱了中央对地方以及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在我国,检察权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其依法独立行使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检察权的地方化使检察权依附于行政权,使本应代表国家的检察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受到地方的影响,国家法律和中央政令在地方的执行不能得到有效监督。这样检察机关就不能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就得不到有力的保证。Р 总之,对检察权性质的研究,尤其是对检察权国家性的研究、解读,对于治理我国愈演愈烈的检察权地方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Р 参考文献Р [1]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 Р [2]韩大元.中国宪法实例研究(一)[M].法律出版社,2003. Р [3]姜伟.中国检察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Р [4]韩大元.地方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的合理界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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