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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质保证卡和轮胎使用和损坏的书面材料。Р2) 制造方(或销售方)的技术服务部门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接到使用方的理陪申请后,要派轮胎理陪员进行认真的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的,要尽快理陪,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则不予理陪,但须出具技术鉴定书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Р3) 当制造方、销售方、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1)双方调:(2)如双方调节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国爱和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局、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节或仲裁;(3)上诉法院。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可委托法定的、具备检测手段和能力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鉴定,也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出的鉴定为最终鉴定。Р4) 的理陪工作,制造方(或销售方)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Р第十一条下列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Р1 不该理陪的轮胎给予理陪。Р2 Р该收轮胎磨损费的不收或少收Р3 虚假广告、虚假承诺Р轮胎制造方和销售方都应加强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Р第十二条理陪员Р1、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加强法制观念,提高业务能力,根据本岗位的工作标准和职责权限,做到秉公办事、依法办事、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的做好理陪工作。Р2、汽车轮胎理陪员必须从事与轮胎相关的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才能上岗。Р3、为了方便理陪,及时理陪,制造方可以委托销售方代理理陪业务,但代理人也应经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培训,取的相应的资格证书及制造方的委托书。Р第十三条工程机械轮胎、农业轮胎、沙漠轮胎出现早期损坏时,可参照本办法处理。Р第十四条本办法如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冲突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Р第十五条本办法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Р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Р Р二、针对轮胎产品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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