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Р第三十六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市民政局指定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Р第三十七条 协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Р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Р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协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协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Р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协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协会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Р第四十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Р第四十一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协会秘书长或会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请协会批准后对外披露。Р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Р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协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Р第四十三条 协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Р第四十四条 协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Р第四十五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