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芜湖市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41KB

文档介绍
或会诊病历数据库,做好随访工作。Р 4、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进行科研和教学工作。Р第四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对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培训指导,对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的载体单位要加强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三条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必须遵守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利用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网络牟取不正当利益。Р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中心载体单位不得发布与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无关的内容,禁止夸大或不实宣传。Р第二十五条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收费,从基层医疗机构的检查诊疗费中将诊断费用划给中心,不得增加患者额外的费用。申请会诊机构应Р向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定期支付诊断费,提供会诊机构会诊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负责提供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Р第二十六条医师在参加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申请会诊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Р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开展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Р第二十八条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或者在会诊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Р第二十九条参与医学影像中心和临床心电中心为基层医疗机构服务的医务人员,可按卫技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有关规定,每会诊服务一次记为下基层服务一天。提供会诊的医院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网络诊断或会诊专家支付远程会诊劳务费用。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芜湖市卫生局负责解释。Р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