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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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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数量由依托单位自行确定。同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相关研究人员参与中心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第十三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在建设、运行期间,省科技厅、省卫生厅主要以项目形式予以支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承担有关的医学临床研究任务;中心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承担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中心组织申报的国家项目,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给予优先推荐和支持。第十四条支持中心建设下拨的项目经费,应单独设帐、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实现中心建设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等,原则上不得用于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第十五条依托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科技厅、省卫生厅提交阶段组建进展或运行总结报告。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不定期对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检查,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若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消立项。第五章验收与考评第十六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第十七条对于按照《湖北省医学临床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组建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第十八条医学临床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将组织考评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医学临床研究中心资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湖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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