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铁路与路网铁路应合理衔接,其接轨站应尽量靠近港区。第三十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港内道路宜采用环形布置,主要道路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通向港外的主干道应与港外道路合理衔接,其路面宽度应根据车型、车辆通过量以及其他通行要求综合确定。港内道路路面宽度宜采用7~10.5m。第三十一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给水水源,应结合全港总用水量统筹考虑,并尽量选用城市给水水源。当需设置独立水源时,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第三十二条海港通用泊位用水量包括生产、生活、消防、环保、未预见用水量等。其用水量的确定,应贯彻节约用水的原则。泊位日用水量不应超过表3所列指标。第三十三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和安全设施。件杂货堆场及仓库内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排水应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码头区的生产、生活污水宜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时,应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水应符合排放标准。第三十五条海港通用码头工程的用电负荷属二级负荷,应配一回专用线路供电。有条件时,应设一回备用线路。第三十六条海港通用泊位的用电负荷应根据设计年吞吐量、装卸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其他设施的用电量等因素综合确定。用电负荷可参照表4所列指标选用。第三十七条海港通用码头应配置计算机管理系统。第三十八条海港通用码头区内产生的粉尘、废气、废水、噪声、垃圾等污染,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使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码头区的绿化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九条海港通用泊位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估或审批海港通用泊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可参照表5所列指标,同时还应根据工程内容及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采用。第四十条海港通用泊位各分项工程的投资比例,可参照表6所列比例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