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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66KB

文档介绍
,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Р鉴于一、二类通用机场航空活动的密集程度,以及对机场保障能力的要求,在空管设施方面特作此方面规定,以使机场满足基本的空管服务能力。Р第十七条《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MH/T4003-1996)主要针对运输机场设定,不适用通用机场的建设,故在此并未引用。Р第十八条鉴于当前空管技术的不断发展,塔台指挥不再成为机场空管的唯一方式,因此对于二、三类通用机场不作强制要求,以利于多种空管形式的选择和应用。同时,鉴于一类通用机场的Р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Р第十九条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Р一类通用机场应配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能见度仪和机场预报制作系统。Р第三节服务及保障设施Р第二十条通用机场应在准确定位和充分预测的基础上,建设与其功能、规模相适应的机场管理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场务用房、机务用房、经营业务用房、驻场单位用房、车库、仓库等经营、服务及保障设施,以及配套的供电、给排水、供冷、供暖、燃气、通信、场内道路等设施。Р第二十一条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Р保障能力要求,在此采取了保守的做法,保留了塔台的必要设置。Р第十九条鉴于基本气象信息均可从当地气象部门直接获取,在此不要求机场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同时,鉴于一类通用机场的保障能力要求,还是要求机场具有实时获取本场气象信息的能力,以提高保障水平。Р本节所述内容均不作强制性要求,而是强调“根据需要设置”;如设置上述设施,本标准只给出了主要技术要求,详细技术要求还要遵照相应具体规定。Р第二十一条相对于运输机场把服务对象称作旅客而言,通用机场的人员服务对象未必都是旅客,因此本标准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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