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秘密、商业秘密的义务,咨询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泄露需保密的任何信息。Р第十四条咨询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Р第十五条咨询人员不得瞒上欺下,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Р第十六条咨询人员不得将公司的业务客户推荐给他人而收取佣金。Р第十七条咨询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Р第十八条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Р第十九条咨询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Р第四章廉洁自律Р第二十条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方式的侵蚀。Р第二十一条不得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扰乱市场公平竞争。Р第二十二条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Р第二十三条不得利用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费用假公济私。Р第二十四条不得利用公司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Р 第二十五条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它财物。Р第二十六条禁止接受供应商、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或资助的宴请、健身、Р参观旅游及营业性娱乐活动。Р第二十七条禁止向供应商、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索要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Р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供应商、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有关票据。Р第二十九条不得要求供应商、施工方等利益相关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Р第三十条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守则的,按照苏州涵熙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处理。Р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