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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地方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化、常态化的实践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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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能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建议,从而有利于把监督关口前移,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结合,从而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乡镇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最密切,对群众的要求最了解,对乡镇事务也最有发言权。为此,建议尝试将代表约见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力作为乡镇人大代表行使权力的一项重要监督方式,成为扩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途径。Р (四)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约见应形成制度Р 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行使国家权力、决定重大事项和履行监督职能的基本形式。为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每年一次的会议中,都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于会前组织人大代表以小组为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视察活动,其目的便是为了审议好工作报告。在审议中,代表如遇有不理解或视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约见申请,并由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项。通过约见,增进代表对Р“一府两院”工作的了解,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Р (五)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Р 约见”是手段,效果是关键。要完善对“约见”问效等制度设计,规定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把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人大常委会在代表约见活动约束后的适当时间,可以组织代表或有关人员对相关国家机关办理代表约见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检查。对代表约见时提出的问题敷衍应付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通过综合运用罢免、质询、评议等刚性的措施予以批评纠正,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从而将代表的意见、建议更直接、更有效地落实到“一府两院”的工作中,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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