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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道路客运站安全防范规范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训、安检员工作培训和考核。每年组织1次安检员工作培训和证书考核。Р(五)建立与属地公安机关的安全预警机制,在客运站内部建立安全信息员,建立举报奖励制度。Р(六)落实客运站建立实名购票、实名寄存、实名托运寄递常态工作机制。Р(七)在非常态反恐怖防范期间,与属地公安机关联合开展安全防范,增强安保力量开展安全防范工作,设置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对进出站旅客进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落实人机核录、开包验视、实名登车、落地安检等非常态工作机制。Р(八)建立安全防范专项经费,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Р第二十三条客运站上级主管部门要将客运站安全防范系统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指导、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共同做好客运站安全工作。Р(一)对客运站的安全防范建设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Р(二)加强客运站督导检查,指导落实客运站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与公安机关建立通报整改反馈工作机制。Р(三)加强客运站审批,联合公安、工商等各部门取缔和打击站外非法运营,确保客运市场安全有序。Р(四)对客运站安全防范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定期开展安全形势教育,联合工安全机关落实非常态防范措施。Р(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对客运站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好经费保障。Р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建设规范Р第二十四条长途道路客运站安全防范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Р第二十五条客运站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公安机关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对客运站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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