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Р原发证部门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Р第五十四条Р56Р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Р第一百零八条Р第一百三十三条Р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Р有关主管部门Р公安机关Р57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Р第一百三十四条Р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Р58Р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Р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Р59Р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Р第一百三十七条Р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Р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Р60Р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Р第八十五条第二款Р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Р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Р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Р61Р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Р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Р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Р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