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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mg/l、PH在6—9之间。Р4、生活饮水: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6)中的标准:细菌总数小于100mg/L;总大肠菌数3个/L;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应低于0.05mg/L。Р5、压风机房、锅炉房鼓引风机、洗煤厂机电设备等设施噪声: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Ⅱ标准,昼间≤60Leq[db(A)]、夜间≤50Leq[db(A)]。Р6、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处理规定。Р环境保护考核制度Р领导小组及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矿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三次,其中每月有一次由公司环保组组织有关领导、科室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好的给予表扬,差的给予批评,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完不成者对单位行政主管给予经济处罚。Р奖励:为了强化环境管理,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对在以下环保工作中做出突奖励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年底给予表彰,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经济奖励。Р1、对环保设施严格管理,保证正常运行,未发生事故的;Р2、对环保设施进行重大改造、革新,效果显著的;Р3、积极研究推广新型环保设施,为防治环境污染做出突出贡献的。Р惩罚: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对本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给予经济罚款100—500元,性质严重给矿上造成不好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Р1、有污染治理设施而不正常运行或擅自拆除设施者。Р2、拒报、谎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者。Р3、行为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造成环境污染者。Р4、不认真填写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或记录不全者。Р5、阻挠环保检查人员检查工作或以过激行为报复环保检查人员者。Р 6、不积极配合环保工作,扯皮、推委者。Р7、拒绝或妨碍环保部门对防治污染设施进行检查,管理不善造成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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