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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制度汇编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批示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某些问题进行的审计。专题审计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内部财务审计的有关规定执行。Р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与财政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内部审计结果。Р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结果是指内部审计终结后,按规定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等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Р(一)内部审计报告;Р(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Р(三)内部审计意见;Р(四)内部审计决定Р(五)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事项。Р第十六条:内部审计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的原则。Р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审计结论和建议。Р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在审计终了15日内提出,并向被审单位征求意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同时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的意见后,报局领导审阅。Р第十九条:被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限期未提出的,视同无异议。Р第二十条:财政审计局根据审计报告中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作出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Р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经管委会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抄送被审单位负责人本人和有关部门。Р第二十二条:被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3个月内,向财务处书面报告执行情况(附被查出问题纠正的相关实证资料)。Р第二十三条:审计发现的重大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应及时报管委会领导,经批准后移送监察室处理。Р第二十四条:财政审计局向监察室移送审计事项时,应当将“审计结果移送处理书”(格式见附件)及相关证据一同移送。Р第二十五条:监察室应将移送事项的审理结果向财政审计局反馈,以便财政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完整归入审计档案。Р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财政审计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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