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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相关事项告知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9KB

文档介绍
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Р第一条抵押人应以其所持有的( )字第号Р《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Р第二条抵押双方保证向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全部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因材料、印章虚假等产生的法律责任以及因抵押关系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抵押双方自行负责。Р第三条当借款人因不能按时履行抵押担保涉及的有关到期債务,抵押人同意由经抵押双方协商转让的受让人、或者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转让所确定的受让方,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Р第四条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处置不得改变原行政划拔土地用途。Р第五条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经永泰县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收购储备的,抵押双方同意在政府收购后,由永泰县国土资源局将本协议项下的地块子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抵押人应将收购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的贷款。Р第六条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纳入永泰县人民政府收购设备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置:Р(一)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抵押双方协商转让,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裁定转让的受让方应持有关转让合同或者人民法院,伸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中申请上报永泰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缴纳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税费。Р(二)设定抵押的行政划投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转让的,必须在抵押双方或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前,先由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确定处置方式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税费。Р第七条本告知书一式三份,抵押双方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Р第八条其他未告知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Р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盖章)Р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件已阅读并接受上述条件Р抵押权人: 抵押人:Р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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