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9、合同终止或合同被解除后的 30 日内应完全搬离,并应按上述条款的规Р定将该租赁房屋清洁交还甲方,乙方在拆除可移动的自有设备的过程中,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含防水)和配套设施,否则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Р乙方承诺:在上述期限内没有完全搬离的,视为乙方对余下物品放弃权利,甲方有权不经有关部门同意,将余下物品清理出该租赁房屋,并按民法中有关无主物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Р10、乙方保证不将所租赁的租赁物及租赁物内设备设施进行投资、融资、抵押、担保、转卖,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Р11、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5日内应当书面答复甲方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Р12、乙方承担甲方有关经营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Р13、乙方应确保租用之房屋不受损坏,如房屋在使用期间,因为乙方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Р14、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乙方应按第壹年的租金等费用的支付标准支付免租期的各项费用;Р15、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各项费用。Р第十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Р(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Р租赁期内,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各项费用,迟延达60日的。Р(二)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Р1、甲方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租赁房屋 60 日以上的;Р2、乙方租赁期间,如甲方因该租赁物或租赁物范围内的土地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甲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租赁物及租赁物范围内的土地,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营业超过 90 日的。Р(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实际损失:Р1、在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内,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租金,经甲方函告,在规定是时间内仍不能足额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