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国务院医改办、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整合后的公立医院补助资金所涉及的已出台和拟出台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梳理,结合国务院关于整合制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研究制定了《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Р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Р《暂行办法》共分为十二条,主要对加强公立医院补助资金管理的目的、补助资金的概念、管理原则、内容、补助方式、资金申报和拨付、预算执行和调整、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执行时间、废止文件等提出要求。Р《暂行办法》所称补助资金主要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资金。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统筹分配,保障重点;强化管理,注重实效;绩效考评,量效挂钩。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重点安排使用,现阶段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工作。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提出预算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中央财政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预拨及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也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下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各级相关部门和财政专员办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地要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3〕2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