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宣传教育和实施批评、劝诫的制度,包括个人谈话和集体谈话两种形式。Р 第三条党风廉政谈话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谈话。鼎立公司可以对所属各单位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企业领导人员包括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包括涉及人、财、物等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Р 第四条下列情况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 Р ×、领导人员上岗前。Р ×、领导人员任职期间。Р ×、领导人员民主生活会召开前。Р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后。Р ×、有关人员出现违纪苗头或犯有轻微错误时。Р ×、企业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改革调整等实施前。Р ×、其他有关需要进行党风廉政谈话的情况。Р 第五条党风廉政谈话应根据被谈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话内容、形式、目的及要求。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Р ×、宣传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Р ×、进行党风党纪党性教育,树立正确权力观,遵纪守法,严格执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Р ×、增强主动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意识; Р ×、联系违纪案例和职工群众反映的意见进行警示教育; Р ×、需要告诫被谈话者注意的有关问题及要求; Р ×、其他有关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内容。Р 第六条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存在违纪苗头但不构成违纪错误,或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尚不够责任追究的问题,应进行劝诫谈话,同时应下达《劝诫通知Р书》,被劝诫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党组织书面报告整改措施或整改结果。Р 第七条公司党组织要对党风廉政谈话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谈话后未引起重视或没有纠正的要批评教育;对谈话后发生违纪的要按党规党纪从重处理。Р 第八条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应有专项记载。有关人员的《劝诫通知书》和整改报告应归入领导人员廉政档案或其他卷宗。Р 第九条公司下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办法。Р 第十条本党风廉正谈话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