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施工,接受招标人代表(监理单位)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招标人代表批准后实施。Р三、工期提前Р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不奖不罚;Р四、工期延误Р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招标人代表确认后,中标人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招标人代表应在同中标人商议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Р(1)设计变更;Р(2)由招标人造成的阻止、障碍;Р(3)不可抗力;Р(4)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中标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Р2、非上述原因,中标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招标人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赔偿办法为:Р(1)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赔偿人民币1000天。Р(2)总工期延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赔偿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天;总工期延期超过5天后,每逾期一天,赔偿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总工期延期超过30天后,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Р(3)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减。Р合同价款的支付与履约保证金Р一、合同价款(于合同签订时确定)Р本工程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以下简称合同价)。Р二、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Р1、中标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一经确定即作为合同综合单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调整将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Р2、本次投标报价包含招标文件、清单规定的所有费用,中标人若以漏项中标,所漏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但投标报价项目内有严重偏离合理价的单价要按招标人要求重新填报,调整后单价作为结算和变更项目计算使用,综合单价的调整对投标报价总价没有影响。Р三、支付方式:Р本工程按下列办法支付工程款(人民币):Р1、完成施工图纸总桩数(根数)的50%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Р2、完成施工图纸总桩数(根数)的80%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