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期限。(1 )设计变更; (2 )由招标人造成的阻止、障碍; (3 )不可抗力; (4 )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中标人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 、非上述原因,中标人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招标人赔偿违约金。违约金赔偿办法为: (1 )节点工期每拖延一天赔偿人民币 1000 天。(2 )总工期延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1,000 元/ 天;总工期延期超过 5 天后, 每逾期一天, 赔偿违约金人民币 5,000 元/天。总工期延期超过 30 天后, 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且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总价 20% 的违约金。(3 )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减。第三章合同价款的支付与履约保证金一、合同价款(于合同签订时确定) 本工程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以下简称合同价)。二、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1 、中标单位的投标综合单价一经确定即作为合同综合单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调整将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2、本次投标报价包含招标文件、清单规定的所有费用,中标人若以漏项中标,所漏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但投标报价项目内有严重偏离合理价的单价要按招标人要求重新填报, 调整后单价作为结算和变更项目计算使用,综合单价的调整对投标报价总价没有影响。三、支付方式: 本工程按下列办法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1、完成施工图纸总桩数(根数)的 50% 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 70% 。 2 、完成施工图纸总桩数(根数)的 80% 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 70% 。 3 、全部工程完工时,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 70% 。 4 、桩基工程完成并经政府验收合格,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造价的 80% 。 5 、办理结算手续后(含提交竣工资料、相关资料),招标人支付至结算价款的 95% , 中标人必须提供完工工程结算总价款的剩余发票(含质量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