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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36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第二节长期投资Р第十六条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Р小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Р第十七条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下同)持有的债券投资。Р第十八条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Р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的成本。Р第十九条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发生的应收利息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Р(一)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Р(二)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票面利率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应当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Р(三)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Р第二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到期,小企业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冲减其账面余额。处置长期债券投资,处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Р第二十一条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符合本准则第十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作为长期债券投资损失。Р长期债券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Р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Р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Р(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Р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Р(二)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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