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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保密工作的条款摘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Р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摘录)Р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所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Р(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Р(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Р第二十一条 ……Р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Р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摘录)Р第五十二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Р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Р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摘录)Р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Р(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Р(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Р(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Р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Р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Р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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