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法定刑必须较低,明显轻于对结果具有故意心理的犯罪。Р不影响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完整内容。Р该犯罪事实上只要求对该要素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又不能将该犯罪确定为过失犯罪。Р所谓“放任”即只要行为人并非希望结果不发生,而是在心理上接受结果的发生,就属于放任。Р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的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属于间接故意。Р明知是一种现实的认识而不是潜在的认识,而不包括应当知道某种事实的存在。Р犯意转化Р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Р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或许可以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Р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Р对此,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Р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两个重要区别:Р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已经终了,只能是另起犯意。Р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Р如果行为对象的转移,导致个人专属法益的主体变化,或者导致法益性质变化,则属于另起犯意。Р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错误。Р认识错误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一切情况。Р因果关系错误主要包括三种情况:Р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即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Р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Р事前的故意即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的情况。Р在这种场合,应肯定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