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Р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Р6、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Р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Р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Р9、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Р10、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食品;Р11、假用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让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Р12、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法或经法定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食品;Р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Р四、本企业员工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应采取下列措施;Р(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Р(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退回已售出食品,退回供货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报告。Р(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货销毁。Р五、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Р六、本企业和供货商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订立供货方食品质量保证条款以及对不合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等条款。Р七、本企业员工应对本经营企业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撤出市场;对可能造成食品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食品退市和查处的相关工作。Р食品购销台账制度Р一、为了加强本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