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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8237-2005树脂标准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0KB

文档介绍
釜为一批,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Р7.1.1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2的要求。Р7.1.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表2、表3和表4的全部要求。Р7.1.3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Р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Рb)原材料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Рc)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Рd)停产时间超过二个月后继续生产时;Р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Рf)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Р7.2 由每批产品总桶数15﹪的桶中取样,小批不得少于二桶。用清洁干燥的取样器自桶中全液位取出,装在清洁干燥的取样瓶内,混合均匀,分装两瓶,瓶上贴上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一瓶作检验分析用,另一瓶留样备查。Р7.3 检验结果不符合技术要求时,按7.2加倍取样复检,复检仍有不合格项目时,则判该产品不合格。Р7.4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复检产品,对符合运输和贮存条件的未启动的原包装桶内的树脂,自出厂之日起30天内,除粘度和凝胶时间不得超出原始测试值30﹪以外,其他指标均要符合表2的技术要求。含促进剂和触变剂的树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仲裁机构仲裁。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Р8.1 应在产品所附的合格证上注明产品的名称、牌号、类型、商标、批号、生产厂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净质量。Р8.2 在包装容器上应明显标示“易燃”字样。Р8.3 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不影响质量和安全,包装后密封桶口。Р8.4 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有关危险、易燃品贮运的规定,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Р8.5 产品宜贮存在25℃以下阴凉处,避免火种,远离热源和辐射源。Р8.6 在符合上述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的前提下,自出厂之日起,贮存期为6个月,含促进剂的树脂贮存期为3个月,在此期内,如产品发生凝胶,应由生产厂负责。如贮存温度较高(不大于30℃)则贮存期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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