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Р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Р(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Р(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Р3.5 资格审查资料Р3.5.1 详见第三章相关要求。Р3.6投标文件的编制Р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Р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Р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Р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须出示营业执照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或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除投标文件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外,开标时须携带一份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且与实际一致,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Р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Р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视为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Р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未按规定装订的视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