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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4KB

文档介绍
容:Р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Р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Р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Р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Р[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Р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Р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Р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体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Р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Р[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Р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Р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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