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学校的名义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并加盖学校的公章。纪律处分决定书应当向欺凌者的法定代理人送达,并告知欺凌者本人。学校应当告知被处分的学生有权提出申诉。Р39. 被处分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学校的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核。学校经复查后作出维持或变更处分的决定。复核决定仍然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应当告知学生有权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Р40.学校对欺凌者的纪律处分决定书不得公开宣布,但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让本校师生知道校方对欺凌事件的处理结果。Р Р第六章 学生欺凌的善后处理Р41.学生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对受害学生实施救助措施,对于需要诊断治疗的,学校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与受害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及时将学生送往医院救治,防止因延误治疗而导致损害后果加重。Р42.对于受害学生因为治疗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学校可组织欺凌者和受害者双方家长进行协商。欺凌者的家长拒绝支付费用的,学校在有财力的情况下可先行垫付费用,并及时通知承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机构。学校及欺凌者和受害者双方家长对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司法所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的,应当建议受害学生的家长通过诉讼寻求解决。Р43.受害学生因为欺凌事件而导致心理健康受到影响的,学校应通过合适的途径聘请有资质的心理工作者,对受害者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其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身心健康。Р44.学校应当制定专门的计划,帮助受害者树立自信,自尊自强,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恢复正常的在校学习生活。教师应当对受害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帮助和支持。Р45.对于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充分了解其行为动机和深层原因,在家长的配合之下,有针对性地对其开展思想、道德、法治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正常地融入校园集体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