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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1997-20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推进先进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加快农田改造整理建设速度,以满足全区国民经济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副产品的需求。全区中低产田面积大,是影响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但中低产田蕴藏着巨大的生产潜力。要根据中低产田的特点、主要限制因素和改造主攻方向,科学规划,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改造措施。Р Р 第十五条基本草牧场保护Р 保护基本草牧场是内蒙古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依托,也是实现现代化畜牧业的物质基础。到2010年全区划定基本草牧场4136.01万公顷,实行特殊保护。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草原,不得在草原上挖药材、挖肥土、采集野生植物、猎取草原上的珍奇野生动物、益鸟益兽和破坏草原生态;取得草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草原,积极开展草地改良和人工草地建设。Р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建设Р 自然保护区建设是保护自然资源,改善自然环境,永续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经济、文化、旅游事业发展的基础。根据自然保护区规划,到2010年列入国家及自治区级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 843.11万公顷,其中国家级保护区8处,面积 221.4万公顷;自治区级保护区103处,面积621.71 万公顷。对其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应严格控制,防止新污染产生。搞好生态保护,所属区域应划为禁垦区。在土地承包中,应明确承包者的生态保护责任。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搞非法开发建设活动。Р 第十七条土地生态环境建设Р 内蒙古土地生态环境脆弱,土壤侵蚀严重制约着土地生产潜力的发挥。因此,控制退化,切实搞好土地整理就成为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规划到2010年全区列入重点土地生态建设区八处,面积4120万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35.67%(详见附表8“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生态建设规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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