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四条 监理单位根据审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落实质量责任制,严格旁站、巡检,见证、平行检验,按照质量验Р收标准及时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并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Р第五章 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Р第一条 施工质量缺陷处理 Р在施工过程或竣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着质量缺陷,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Р(一)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及时制止,并根据质量缺陷产生原因采取根除措施。 Р(二)当因施工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立即停工,施工单位立即采取足以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复工。 Р(三)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程完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严重影响时,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了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Р Р第二条 竣工验收后质量缺陷处理 Р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现质量缺陷时,应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局Р及时发出保修通知,由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Р第三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Р对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判定时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钻孔等。在分清责任的同时,按规定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 Р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按照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Р质量缺陷的修补和加固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Р第四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Р(一)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Р(二)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按规定报批同意后,方可下达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 Р(三)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划分和处理,按建设部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