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防止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应当从“错”的源头上寻找解决办法,治本方能治标。从青少年的发展来讲:犯罪青少年受到刑事处罚将成为他们一生的污点,影响他们的性格形成和心理健康,影响他们学习生活和前途命运,他们将为年少时的过错付出持续一生的代价;随意处罚低龄少年犯,既让其失去了“改错”的机会,又让他们处于交叉感染的境地,这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的。Р(三)可能造成实质的不平等Р我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确定,不是仅仅从刑法学本身的角度去考虑,还要考虑教育发展水平、地理环境、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一旦确定就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最新研究表明,农村青少年和城市其他无业青年犯罪占全国青少年犯罪的83.68%。而在农村,教育水平远远不如城市,37.7%的孩子是留守儿童,缺乏父母关爱。不只是农村和城市的孩子存在这些差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平衡,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青少年在身心成熟度上也是有明显不同的。而这些差异源于家庭、学校、社会,不是青少年群体本身可以左右的。如果对个案情况过分敏感,从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让不同境遇的孩子承担同样的处罚,就可能顾及了一部分人而忽视了另一部分人,造成刑罚实质上的不平等。Р(四)不能有效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出发点是解决低龄化问题,但大量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表明这一手段效果并理想。青少年犯罪的形成源于多种因素,犯罪低龄化也不仅仅是一个刑法学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单纯依靠严格刑法、扩大处罚范围是无力解决的。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将使得未成年人过早地进入刑事司法系统,反而会造就更多的再犯。沃尔夫冈教授和他的团队穷尽半生所发现的60/0定律证明,逮捕和判刑都没能对这些孩子成为累犯产生阻遏作用,反而愈是严厉的惩罚,愈有可能使他们再犯。Р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您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