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只不过各邦无邦宪法。2008年宪法还体现了一些新的元素,也设计出了一些新的制度来实现少数民族的权利。如宪法在确定7个邦的同时,还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自治县和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的设置得到部分少数民族的认可,当然想建立大佤邦的佤联军除外。(佤联军不反对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只是对中央给予的较小辖区不满)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国家是否采取联邦制只是一种形式,对维护民族权利来说并非唯一形式。何况在一个以缅族为主体的核心型国家,即使实行联邦制,如果联邦制的具体政策设计不当,最终也可能流于一元化国家。更何况,即使缅甸在现阶段采取联邦制,南于短时期内军人对构建统一的民族国家政策的影响,以及建立强大的中央政府的需要,这些都要求分权的原则只能是又回到吴羌通在起草1947年宪法时所诠释的那样:Р“一部分权力分配给地方政府,剩余的权力全部归中央;绝不是一部分权力分配给中央政府,将剩余的权力全部给地方政府,”因此双方对联邦的争论,尽量不要混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要因在联邦问题上的争论而激化双方矛盾,影响民族国家的构建。Р 2,民族构建的政策选择对民族国家构建的影响Р 如果说缅甸以政治整合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构建正在各个方面取得较大进步,那么缅甸的民族构建,即国族意义上的构建则进展不大。独立以来的缅甸各届政府大都有对少数民族进行同化的倾向。无论是吴努政府推行的以佛教国教化和统一的民族文化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文化政策,还是奈温政府采取的否定其他民族文化,发展和巩固缅族文化的缅族化政策,以及新军人政府推行的以缅族族性作为民族同化手段,强迫其他少数民族同化于缅族的政策,都具有民族同化的特点。毋庸置疑,民族同化政策,因坚持公民身份,强调不同民族的成员都具有相同的国家认同和政治理念,显然是一种整合的力量,理论上会加强国家认同,推动民族国家的构建。其情形也可能会如菲利克斯?格罗斯指出的那样: